南方日報1月22日訊 仁化縣丹霞街道中心村三組小組長張靈光利用其職務之便,採用收取的現金大於開出票據金額的手法,將44萬餘元土地收益款據為己有。1月21日,張靈光被仁化縣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。
  1960年至1970年期間,仁化縣仁化鎮(現為丹霞街道)中心村三組在“豬仔缺”山塘處有大片荒地,政府劃撥出該片荒地成立仁化鎮農場,由農場農民耕種至今。2011年1月,被告人張靈光被選舉為中心村三組組長後,發現有農場的農戶超出所購買的地皮面積建房。於是召開村民大會,決定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農場住戶建房超出部分的土地費。被告人張靈光采用收取的現金大於開出票據金額的手法,按每平方米100至200元不等的價格收取農場住戶劉某等29人建房的土地費共計680476元。實際開出的票據收取土地費僅236120元,多收的444356元據為己有。
  仁化縣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靈光身為村民小組組長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由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。遂依照刑法相關規定,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,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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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打印本頁責編:周選彬  (原標題:仁化一村小組長侵占集體收益款44萬元獲刑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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