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華社北京11月5日電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佈司法解釋:《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》,進一步規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,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。
  司法解釋規定,刑事裁判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,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;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,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、數量等相關情況;判處沒收財產的,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。
 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表示,沒收財產,應當執行被執行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,不得沒收屬於被執行人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。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的應有份額,應當依據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確定。
  這位負責人表示,沒收財產,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已有的財產,對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實行一次性沒收,不得將被執行人服刑期間或是刑滿釋放後所取得的財產予以沒收,否則不利於被執行人刑滿釋放後回歸社會,重新生活。該司法解釋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。  (原標題:不得沒收被執行人 服刑期間所得財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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